德州市慈善总会章程
德州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德州市慈善总会(英文De Zhou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DZCF)。
第二条 本会由热心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愿参加的,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市性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德州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为德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接受德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发展慈善事业,传播慈善文化,开展慈善活动,扶助弱势群体,促进社会文明。
第五条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天衢新区新河东路33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依法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开展慈善信托活动,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对其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
(三)开展扶贫济困活动,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扶助困难群体;
(四)开展赈灾救济,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承担赈灾援助项目,接收、分配捐赠款物;
(五)开展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保护等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
(六)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及其他慈善服务活动;
(七)加强交流与合作,组织和参与慈善交流活动,推动同省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
(八)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和宣传活动,组织业务培训,推广先进典型;
(九)依法开展其他慈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慈善事业,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担任。如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变更,其单位会员代表相应变更,按有关要求履行变更程序,并及时报本会备案。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慈善事业,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日常办事机构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如实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会员名册并实施动态管理。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六)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和荣誉职务的设立与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听取审议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直属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决定数额重大投资、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委托投资或经济实体投资等方案;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形成会议记录。做出决议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主持理事会的会长或召集人签署。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或者弃权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事项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副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职权: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研究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及待遇事项;
(四)研究其他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本会的负责人。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热心慈善事业,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由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要求;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三)检查督导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落实。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的负责人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总会的日常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督导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落实。
(四)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
(二)组织督导本会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
(三)组织拟订本会内部有关工作制度,报会长办公会审批;
(四)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五)处理总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在秘书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落实和执行各项具体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本会负责人、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会财务管理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者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财务和会计资料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若干名,由对慈善事业有突出贡献和较大贡献的捐赠单位主要领导及捐赠个人担任。以上人员均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由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代表机构是本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
第四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山东”“齐鲁”“全省”“全市”等字样。
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者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财产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资助或者购买服务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第八章 募捐与项目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开展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八条 本会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用途时,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五十九条 本会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投资活动,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资方案经理事会同意后执行。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六十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会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与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会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规范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六十三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募捐活动、投资活动,应当由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 本会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第六十七条 本会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会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者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者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十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七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由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七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当征求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者注销,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四条 本会为开展党建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七十五条 本会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七十六条 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的职责:
(一)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确保本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加强对本会重大决策、重大活动的政治把关;
(四)支持本会领导机构、监督机构、办事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五)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三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由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10月16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