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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慈善总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德州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会员管理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热心慈善事业、拥护总会章程,自愿申请并经批准加入总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慈善总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与会籍

第四条  总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慈善事业,拥护总会章程,有加入总会意愿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均可申请成为总会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担任。如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变更,其单位会员代表相应变更,并及时报总会备案。

    第六条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慈善事业,拥护总会章程,有加入总会意愿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总会个人会员。

第七条  总会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市慈善总会秘书处审核;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会员

1.填写《德州市慈善总会单位会员申请表》;

2.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组织登记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

3.其他材料。

(二)个人会员

1.填写《德州市慈善总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2.提供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其他材料。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总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总会的活动;

(三)优先享有总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总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总会章程;

(二)维护总会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总会决议、完成总会交办的任务;

(四)如实向总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总会章程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的,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法人终止的;

(四)予以除名的;

(五)其他特殊情形的。

终止会员资格,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总会依据章程,履行对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义务。

第十五条  总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总会的工作联络,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联络员、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总会。

第十六条  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并对会员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自愿退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书面通知总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被终止会员资格和予以除名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及时交回会员证,对拒不执行的,总会在官网上公告证件作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会员应及时向总会申请变更信息:

(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的;

(二)单位会员分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的;

(三)单位会员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联络员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四)个人会员主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四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条  总会对在慈善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视情给予通报表扬和公开表彰,并列为中华慈善奖、山东慈善奖和德州慈善奖推荐名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者相应处罚的;

(二)未能履行会员义务,违反总会决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总会批准,擅自以总会的名义组织有关培训、信息咨询、研讨会等活动的;

(四)擅自以总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的;

(五)损害总会荣誉和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总会章程的严重行为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德州市慈善总会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德州市慈善总会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