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慈善总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德州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会员管理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热心慈善事业、拥护总会章程,自愿申请并经批准加入总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慈善总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与会籍
第四条 总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慈善事业,拥护总会章程,有加入总会意愿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均可申请成为总会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担任。如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变更,其单位会员代表相应变更,并及时报总会备案。
第六条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慈善事业,拥护总会章程,有加入总会意愿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总会个人会员。
第七条 总会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市慈善总会秘书处审核;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会员
1.填写《德州市慈善总会单位会员申请表》;
2.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组织登记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
3.其他材料。
(二)个人会员
1.填写《德州市慈善总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2.提供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其他材料。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总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总会的活动;
(三)优先享有总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总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总会章程;
(二)维护总会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总会决议、完成总会交办的任务;
(四)如实向总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总会章程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的,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法人终止的;
(四)予以除名的;
(五)其他特殊情形的。
终止会员资格,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总会依据章程,履行对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义务。
第十五条 总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总会的工作联络,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联络员、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总会。
第十六条 总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并对会员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自愿退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书面通知总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被终止会员资格和予以除名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及时交回会员证,对拒不执行的,总会在官网上公告证件作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会员应及时向总会申请变更信息:
(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的;
(二)单位会员分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的;
(三)单位会员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联络员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四)个人会员主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四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条 总会对在慈善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视情给予通报表扬和公开表彰,并列为中华慈善奖、山东慈善奖和德州慈善奖推荐名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者相应处罚的;
(二)未能履行会员义务,违反总会决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总会批准,擅自以总会的名义组织有关培训、信息咨询、研讨会等活动的;
(四)擅自以总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的;
(五)损害总会荣誉和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总会章程的严重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德州市慈善总会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德州市慈善总会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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